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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_电子产品标志及名称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_电子产品标志及名称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

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_电子产品标志及名称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1.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罚

2.标识标签有哪些要求和规范?

3.产品用的标识和测量、监视要求的标识有何区别?

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5.产品标签需要哪些内容

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_电子产品标志及名称

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罚

       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具体措施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而异。一般情况下,如果标签不符合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一、问题描述

       标签不符合规定通常指的是产品或物品的标签标识不正确、不清晰或缺失,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物品的误解或使用不当。

       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原因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生产商疏忽、故意欺骗消费者、法规变更未及时更新标签等。

       三、处罚措施

       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警告或责令改正:对于轻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情况,可能会收到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2、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情况,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因违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规而异。

       3、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于严重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情况,可能会被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这意味着企业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4、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例如限制生产、销售等。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综上所述: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可能因情况而异,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为了确保合规,建议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定期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因标签问题而受到处罚。

标识标签有哪些要求和规范?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产品用的标识和测量、监视要求的标识有何区别?

       管道标识化工管道标识管道色环管道标签的颜色规范及国标

       管道标识颜色

       4.3 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4

       4.2中c),d),e)的标牌 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b)图=。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图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图A1中的e)图=。

       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5.4 5.1

       和5.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6 安全标识

       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在**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标识方法应用举例

       A1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1)

       管道颜色2.JPG

       A2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2)

       管道颜色3.JPG

       化工管道涂颜色和注字规定表

       摘自HGJ1074-79<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定>

       序号 介质名称 涂色

       管道注字

       名

       称 注字颜色 序号 介质名称 涂色 管道注字

       名

       称 注字

       颜色

       1 工业水 绿 上水 白 24 仪表用空气

       深蓝 仪表空气 白

       2 井水 绿 井水 白 25 氧气 天蓝 氧气 黑

       3 生活水 绿 生活水 白 26 氢气 深绿 氢气 红

       4 过滤水 绿

       过滤水 白 27 氮(低压气) 黄 低压氮 黑

       5 循环上水 绿 循环上水 白 28 氮(高压气) 黄 高压氮 黑

       6 循环下水 绿 循环回水 白

       29 仪表用氮 黄 仪表用氮 黑

       7 软化水 绿 软化水 白 30 二氧化氮 黑 二氧化氮 黄

       8 清静下水 绿 净化水 白 31 真空 白 真空

       天蓝

       9 热循环回水(上) 暗红 热水(上) 白 32 氨气 黄 氨 黑

       10 热循环回水 暗红 热水(回) 白 33 液氨 黄 液氨

       黑

       11 消防水 绿 消防水 红 34 氨水 黄 氨水 绿

       12 消防泡沫 红 消防泡沫 白 35 氯气 草绿 氯气 白

       13 冷冻水(上)

       淡绿 冷冻水 红 36 液氨 草绿 纯氯 白

       14 冷冻回水 淡绿 冷冻回水 红 37 纯碱 粉红 纯碱 白

       15 冷冻盐水(上) 淡绿

       冷冻盐水(上) 红 38 烧碱 深蓝 烧碱 白

       16 冷冻盐水(回) 淡绿 冷冻盐水(回) 红 39 盐碱 灰 盐酸 黄

       17 低压蒸汽 红

       低压蒸汽 白 40 硫酸 红 硫酸 白

       18 中压蒸汽 红 中亚蒸汽 白 41 硝酸 管本色 硝酸 蓝

       19 高压蒸汽 红 高压蒸汽 白 42 醋酸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GB/T19001—2000(以下简称标准)7.5.3条款对产品标识与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就标识的种类与要求、方法与示例、审核要点进行探讨。

        一、标识的种类与要求]

        与一般性标识的区别是,标准7.5.3条款规定的“标识”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义的“产品”范围内,而不是泛指任何标识。换言之,标识是指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对产品特性和状态进行的一种标识活动,包括识别的结果——标志或标记。

        标识的主要目的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防止产品在实现过程中发生混淆和误用;二是实现必要的追溯。

        根据标准7.5.3条款对标识提出的三项要求,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标识:产品标识、产品状态和产品惟一性标识。

        基于质量管理活动的不同情况,7.5.3条款对上述三种标识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对于第一种,标准给定了“适当时”的前提。所谓“适当时”,是指如果产品在实现过程中不会被混淆或误用,或无追溯要求,可以不对产品进行标识。例如,采购产品已有清楚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时,在保管和加工现场就无须在进行标识。

        对于第二种,标准要求组织无条件地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待检、检验中、合格、不合格)进行标识。

        对于第三种,标准也给定了“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的前提下。即当合同、法律法规和组织本身(考虑危害材料或减轻风险)对可追溯性有要求时,应规定和记录产品的惟一性标识。换言之,标准并没有规定对所有的产品都要标识,而是有条件地进行产品标识或控制、记录产品的惟一性标识。

产品标签需要哪些内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的内容有: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保持日期、适用范围、产品图案、公司LOGO等等。

       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企业这样做也是遵守了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产品及来源,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应当反映出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产品标识的首要规定就是“必须真实”。例如,生产者虚假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均违反了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生产者的诚实信用义务在产品标识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二、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法律法规(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来标注;二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必要性

必要性又称适度性即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足以反映出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必要性原则要求,一方面按照规定应当标注的相关信息不应遗漏;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可以自行标注的内容应谨慎标注,除强制标注内容外,其他内容并非越多越好。产品标注的内容如果画蛇添足,反而容易引发质量纠纷。笔者在实践中碰到多个案例:某一食品在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生产者在标注中文的同时标注了英文,但是出现了英文字体大于中文或者英文与中文的含义不对应的情形,由此带来了职业打假人的多起申诉举报和索赔,引发了不必要的质量争议,也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便利性

便利性是指产品标识的各项内容容易让消费者辨认和识别。便利性原则:一是要求产品标签上的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如标签印刷模糊不清、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繁体字等情形均与便利性不符;二是有关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以及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产品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可以采用字体放大、突出显示、靠前排列、色彩醒目等方式),便于消费者在选购时知晓。

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

综合来看,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的自身属性

产品的自身属性是指产品与生俱来的一些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等级、成份含量、产品合格证等。

二、生产者相关信息

生产者的相关信息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体现。包括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

三、产品的扩展属性

产品的扩展属性是指产品生产完成之后,生产者为了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或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符合有关规定或达到相关要求的信息。例如,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产品取得许可或通过认证后,需要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3C认证标志。产品取得名牌产品称号或注册商标的,在产品上标注名牌标志或注册商标。如果产品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环境体系认证的,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体系认证标志。诸如此类。

四、注意和提示事项

注意和提示事项,对于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方面的内容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说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等。通过前述信息,告知或提示消费者安全、合理地使用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内容的4个方面,产品的自身属性和生产者的相关信息是必须标注的事项,产品的扩展属性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标注事项,注意和提示事项应根据产品的特点以及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来进行标注。

关于产品标签标注的豁免

产品标签标注的豁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完全不标注。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是不标注产品的部分信息。例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标准中规定“生鲜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等”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产品标识标注的豁免,减轻了生产者的标注义务,因此,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的明确规定,才可以豁免标注。

       好了,今天关于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电子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